南阳市工程咨询行业诚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10-23 09:33:25   来源:南阳日报   评论:0 点击:

[摘要]南阳市工程咨询行业诚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阳市工程咨询行业诚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咨询诚信管理,建立工程咨询诚信体系“黑名单”制度,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河南省重大项目稽察办法》(豫政〔2014〕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发展改革委对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资质管理并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工程咨询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许可申请制度,对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四条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调查属实、检察机关侦查认定、审判机关判决生效的有行贿行为的工程咨询单位和个人直接列入南阳市工程咨询管理“黑名单”。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工程咨询信用信息记录:
  
  (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咨询编制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工作的;
  
  (四)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工作的;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在可研报告、核准报告、节能报告编制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工程咨询信用信息记录:
  
  (一)咨询机构违规借用他人具有的行业从业资格证书虚报承担工程咨询相关业务编制任务人员的。
  
  (二)工程咨询成果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或因其他编制质量问题导致经召开多次评审会仍不能通过的。
  
  (三)在提交的工程咨询编制成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咨询成果内容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造成建设项目损失的;
  
  2.擅自改变国土、环保、规划相关部门已确定的编制范围或条件的;
  
  3.节能技术指标与项目建设规模明显不匹配的,违反节能法规的;
  
  4.招标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意规避招标方案审核的;
  
  5.概算数据严重错误的;
  
  6.咨询成果研究不充分,项目所需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布局明显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
  
  7.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基本事实的;
  
  8.严重违反有关行业规范标准的。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报批过程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工程咨询信用信息记录:
  
  (一)隐瞒数据、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期向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2.报送的纸质文件与对应的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3.报批材料中,伪造变造文件弄虚作假的;
  
  4.因瞒报建筑性质,造成国家禁止或限制类项目获得批准的。
  
  (二)以贿赂、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
  
  (三)具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1.未取得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
  
  2.擅自改变批准建设内容、规模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3.违规建设行为造成投资浪费或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的。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报批过程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工程咨询信用信息记录:
  
  (一)要求工程咨询单位违反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强行进行工程咨询且拒不改正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组织且拒不改正的;
  
  (三)要求节能评估机构不按照节能规范进行节能技术方案编制且拒不改正的。
  
  第三章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咨询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工程咨询诚信管理信息发布平台,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信用信息代码。
  
  第十条工程咨询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和监管中发现;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相关决定、意见;有关部门提供;公众投诉;媒体披露等。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及入库:
  
  (一)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相关决定、意见;
  
  (二)有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决定文书的,应当自行政决定文书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接形成工程咨询信用信息入库;
  
  (三)没有行政决定文书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认定,并制作发展改革信用信息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形成工程咨询信用信息入库。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发展改革不良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工程咨询信用信息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陈述和申辩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办公室负责各项信息采集,发展改革纪检部门负责审核和发布工作。发展改革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工程咨询信用信息的有关材料移交发展改革档案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工程咨询信用信息,并建立与国土、环保、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征信机构的联系机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南阳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金融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等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第四章不良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工程咨询信用信息入库的当日,将工程咨询信用信息在工程咨询诚信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公布期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情形的,公布期为长期。公布的信息为:
  
  (一)单位、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实守信的情形。
  
  第十七条不良信用情形经改正的,当事人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撤回公布的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可以撤回公布。
  
  第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以同样事项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单位、机构或个人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按本办法进行诚信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咨询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置:
  
  1.行贿1万-3万元(不含3万元)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活动;
  
  2.行贿3万-5万元(不含5万元)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活动;
  
  3.行贿5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活动;
  
  4.行贿10万元以上的,永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咨询诚信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1.地址: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64号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联系电话:0377-63133877
  
  3.电子邮箱:nysfgwtzk@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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